武汉周峰律师代理性侵未成年人被害人: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人获刑五年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男,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XX,女,
法定代理人:冯XX(许XX母亲)、许XX(许XX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判决认定:陈XX系和xxx食堂厨师,被害人许XX(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于2023年6月起在该书院非自考班学习。2024年7月至11月期间,陈XX趁许XX在厨房帮厨之机,多次对其实施摸臀部、大腿、蹭胸部、捏胸部及亲吻额头、脸部等猥亵行为。许XX多次示意不满,陈XX仍不予理会。2024年12月初,许XX以身体不适为由请假离校,回家后向家人讲述了被侵犯的遭遇。2025年1月6日,许XX母亲冯XX到书院与陈XX对质,陈XX承认猥亵行为,冯XX当场报警后因故撤销,后于2025年5月19日再次报案。陈XX于2025年5月21日被抓获归案。经诊断,许XX患有焦虑抑郁状态、创伤后应激障碍,花费医疗费3936.94元。
办案经过
在一审阶段,周峰律师接受被害人许XX法定代理人冯XX、许XX的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周峰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协助检察机关完善指控体系,确保证据链完整闭合。一审法院判决陈X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医疗费3926.94元。宣判后,陈XX不服,以其未实施猥亵行为、原审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周峰律师继续代理被害人一方,与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密切配合,针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周峰律师向法庭强调:被害人许XX对猥亵时间、地点、接触方式、对话内容等细节陈述连贯稳定,同步录音录像显示询问程序合法,无诱导、胁迫情形,可以排除诬告陷害可能;被害人陈述与录音资料、证人证言、陈XX供述相互印证;冯XX报案经过自然、符合常理;证人黄XX、李X的证言仅能证明她们未亲眼目睹猥亵行为,不能否定陈XX的犯罪事实。周峰律师还就医疗费赔偿的举证责任和证据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确保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获得二审法院维持。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赔偿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