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溺亡案:武汉周峰律师代理二审维持原判,同行玩伴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李XX(李XX之父)、叶XX(李XX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XX(男)、王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xxxx河道堤防管理段,法定代表人周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xx局,负责人熊某某
2025年8月23日晚,廖XX、王XX之子廖XX(时年16岁)与同学李XX相约外出骑行,后至阳逻海事码头6#闸口附近江边玩水。当晚20时30分许,二人手牵手从岸边向江中走去,因水位过深,李XX呛水后先游回上岸,上岸后发现廖XX已不见踪影。李XX在岸边自行查看数分钟后,于21时07分电话告知母亲,21时12分拨打110报警。经救援,廖XX于24日0时被确认溺亡。廖XX、王XX认为李XX邀约并主导玩水活动,存在过错;同时认为河道管理部门及xx部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542336元。
办案经过
一审阶段,周峰律师接受廖XX、王XX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重点围绕李XX在事发后的救助行为展开论证。周峰律师向法庭指出:李XX在公安机关笔录中明确承认其与廖XX“手牵手”共同下水,系由李XX牵着廖XX从江边往江里走,在此情形下李XX对同伴人身安全负有注意和救助义务;上岸后李XX在数分钟内未呼救、未求助,直至21时07分才联系母亲,21时12分才报警,而事发地点10米内即有驻点救援力量,及时呼救完全可以改变结果。针对李XX方“不会游泳、无救助能力”的抗辩,周峰律师精准区分“下水施救能力”与“求助报警能力”——法律不强求未成年人冒险救人,但要求其具备求助能力,李XX完全有能力呼救却拖延不报,构成重大过失。针对河道管理方和海事部门,周峰律师依法厘清行政职责边界,合理控制诉讼预期。一审法院判决李XX承担10%赔偿责任。李XX方不服上诉,二审期间周峰律师继续代理,针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协助二审法院查明李XX在公安机关陈述的关键事实。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李XX与廖XX系“手牵手”共同下水,李XX对廖XX人身安全负有注意和救助义务;李XX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年满16周岁,具备一定判断分析能力,在自身脱离危险后迅速寻求外部救援是最基本的救助方式。一审认定李XX存在过错并承担10%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划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XX、李XX、叶XX赔偿廖XX、王XX各项经济损失102818.4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优先从李XX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56元由李XX方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