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单位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林X,200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隶属于贵州省某乡镇。林X因一时贪念,先后三次在温州市鹿城区某大楼快递存放点实施盗窃行为。第一次窃得智能宠物饮水机一台、配套滤芯一盒,经价格认定总价值199元;第二次盗取外卖包裹一份,内含速冻披萨、蛋挞,购置总价78元;第三次盗取两件快递,其中美妆散粉经认定价值59元,另有一条针织围巾无法进行价格鉴定。三次涉案可估价财物合计336元。案件案发后,林X于同年1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前期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依法扣押涉案全部物品,将可返还财物先行发还给被害人,同时开展价格认定、现场辨认、调取监控录像、讯问笔录固定等取证工作,完整固定了作案时间、地点、行为、涉案财物价值等全部案件证据。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阅卷宗材料,梳理全部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行为人供述、监控视频、赔偿单据、谅解文书等证据,确认全案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同时承办人重点开展认罪认罚相关工作,督促行为人主动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与三名被害人均达成赔偿协议,足额赔付经济损失后,取得所有被害人出具的书面谅解材料。行为人全程能够如实供述全部作案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相关文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案件办理工作。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综合全案情节来看,涉案金额较低,整体犯罪情节轻微;行为人归案后能够坦白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足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且已经取得全体被害人谅解,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对不起诉相关规定,最终决定对林X作出不起诉处理。同时文书中依法告知各方救济途径:被不起诉人若不服该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诉;被害人如对处理结果存有异议,既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本次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行为人不会留下刑事犯罪案底,刑事诉讼程序就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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