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 当事人信息原告:郭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云、喻某某。被告:叶县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叶XX;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X、杨某某。
- 事发经过2019 年 12 月 31 日,郭XX因昏迷入住叶县某某医院,确诊脑出血、脑梗塞,医院采取保守治疗,后复查显示颅内血肿增多,次日凌晨转至平顶山市第某某某医院,该院实施脑内血肿清除手术。后续郭XX多次辗转多家医院康复治疗,最终遗留意识障碍、失语、右侧肢体瘫痪,长期卧床、完全无法自理,经鉴定构成一处二级伤残、一处五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
- 原被告诉辩主张原告主张叶县某某医院诊疗存在过错,过错与自身重度伤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892255.19 元。叶县某某医院辩称诊疗流程规范、诊断正确,已尽到救治义务,患者伤残是自身脑出血疾病自然发展导致,医院无过错,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对部分医疗费、外购器具费用提出异议,主张追加其他接诊医院作为被告。
办案经过
- 法院受理本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到庭参与庭审,法院组织双方完成证据交换、举证质证。
- 依原告申请,法院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开展鉴定:一是伤残及护理依赖鉴定,评定郭XX二级、五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二是医疗损害过错鉴定,鉴定机构认定叶县某某医院存在病情评估不足、观察记录不完善、检查滞后、未及时手术等过错,过错属于损害后果次要原因;平顶山市第某某某医院仅存在手术轻微延迟瑕疵,该瑕疵与伤残无因果关系。原告共计支出两项鉴定费用。
- 庭审中双方对医疗费、护理用品、辅助器具、后续住院费用关联性、医保抵扣等多项损失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病历、鉴定材料、消费凭证逐一核实各项合理开支。
- 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病历、票据、庭审辩论意见,划分医院赔偿责任比例,逐项核算原告合法损失。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叶县某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郭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全部合理损失合计 458659.59 元;
- 驳回郭XX其余诉讼请求;
- 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361.28 元,郭XX承担 2271.33 元,叶县某某医院承担 4089.95 元;
- 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提交上诉材料,上诉至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判决理由
-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条款,医疗机构诊疗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责任划分依据:司法鉴定确认叶县某某医院诊疗存在多项过错,过错为原告伤残次要原因,法院酌定医院承担 30% 赔偿责任;平顶山市第一某某医院诊疗瑕疵不产生赔偿责任,原告有权自主选择起诉主体,无需追加其他医院。
- 损失认定规则:(1)医疗费:区分与脑出血相关治疗费、糖尿病无关费用,医保报销不减轻侵权医院赔偿责任,无正规关联票据的中药费用不予支持;(2)护理费:住院期间支持 2 人护理,出院后完全护理依赖暂计算 5 年护理费,5 年后可另行主张;(3)伤残、护理用品、辅助器具费:结合重度伤残、长期卧床实际需求,扣除无关耗材后予以支持;(4)精神抚慰金:结合两处重度伤残、终身护理依赖、医院过错程度,酌定 30000 元单独赔付。
- 超额诉请处理:原告诉请金额超出法院核定合理损失范围的部分,无充分证据支撑,依法不予支持。
三、本案适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