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XX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桃、桑杰某某(云南康珠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XX,委托诉讼代理人兰XX、薛XX(某某律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1):云南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负责人普XX,委托代理人刘XX、陈某某(某某律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2):云南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XX,委托代理人段XX(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徐XX,委托代理人李XX(某某律所律师)。案件核心事实:太XX借用鸿某公司资质承接电力迁改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总价 XXX 元。双方对 158000 元款项产生争议:一审认定该笔为鸿某公司支出工程款,判令XX公司返还;鸿某公司上诉主张该款项实为XX公司偿还徐XX借款,并非工程款项,不应由己方承担返还责任。
办案经过
- 一审诉讼:太XX起诉主张剩余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 158000 元属于已付工程款,判令XX公司向太XX返还该笔款项。
- 上诉立案: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和桃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相关判项、驳回太XX对XX公司的诉求。
- 二审举证:和桃律师协助提交转账记录、通话录音、情况说明等新证据,完整还原 158000 元系借款还款、与案涉工程无关的事实。
- 二审开庭:各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到庭应诉,法院核对款项流转、借款往来全链条证据,纠正一审金额认定错误。
案件结果
裁判结果
- 撤销一审错误认定,改判 158000 元不计入已付工程款,判令XX公司、XX公司向太XX支付剩余工程款 368000 元及对应逾期利息;
- 变更一审第三项,驳回太XX对鸿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一、二审诉讼费均由XX源两家公司承担。
裁判理由
- 法律适用:依据《民法典》《XX筑法》及XX设工程司法解释,自然人借用企业资质签订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可参照结算价款折价补偿。
- 事实纠正:二审证据链证实 158000 元是XX公司偿还徐XX借款,仅借工程款流程走账,不属于工程付款,一审事实认定错误予以纠正。
- 责任划分:XX公司仅出借资质、未截留工程款,无需承担 158000 元返还责任;欠付工程款付款主体为发包方XX公司及其总公司。
- 关于付款条款:合同约定收到业主款项后再付尾款的条款违反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规定,应认定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