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标题
同学朋友圈发布侮辱诽谤言论,法院判决道歉赔偿,当事人全部诉求支持
二、基础信息
裁判法院: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6 年
委托方:未成年在校学生(原告)
代理律师:李吉强
执业律所: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三、案件详情
原、被告系同校高中同学,双方产生矛盾后,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带有低俗侮辱词汇的文字,附带标注原告身份的聊天截图对外传播,两条朋友圈均存在点赞、评论互动,在校内造成不良传播,严重贬低原告个人品行,侵害未成年学生名誉权。
原告一方多次私下沟通、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均拒绝配合。学生家长委托李吉强律师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律师第一时间固定朋友圈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送达凭证等易灭失电子证据,梳理完整诉讼主张:
1. 案涉文字词汇具备明显贬损、侮辱属性,发布于朋友圈公开社交场景,客观降低原告社会评价,完全满足名誉权侵权全部构成要件;
2. 庭审中被告否认发布侵权内容,但拒绝当庭出示手机原始载体核对,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3. 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相关规定,主张四项诉求:删除侵权内容、朋友圈公开发布致歉声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全部维权律师费,各项诉求均有明确法律依据。
庭审中完整出示电子原始证据,结合未成年人身心成长保护角度阐述网络侮辱言论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法院全部采纳我方诉讼观点。
四、案件结果
1. 判令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公示时长不少于七日;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千元;
3. 判令被告全额承担原告维权支出律师费;
4.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侵权方承担,原告全部核心诉讼请求均获得法院支持。
五、律师价值
1. 熟练掌握网络名誉侵权电子证据固定、留存流程,完整保全朋友圈、聊天记录等线上侵权证据;
2. 精准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相关新规,清晰论证社交平台侮辱言论的侵权责任,重点突出未成年人名誉受损的特殊危害性;
3. 全面主张消除影响、精神损失、维权律师费等全部法定维权成本,实现当事人全部维权诉求;
4. 从青少年心理健康、校园风气角度强化庭审说理,促使法院全额支持道歉、赔偿两项核心诉求。
六、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遭受网络名誉侵权的当事人可咨询:
1. 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短视频平台被他人造谣、侮辱、诽谤;
2. 在校学生、未成年人遭遇同学线上人身攻击;
3. 侵权人拒不删除不良内容、拒绝道歉赔偿;
计划起诉维权,主张精神损失、律师费由对方承担。
律所提供:网络侵权证据保全、名誉权侵权诉讼、人格权纠纷协商、道歉文书拟定专项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