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A系邯郸市某公司职工,入职时已超过女性法定退休年龄。20XX 年X 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持续缴费,参保状态正常。20XX 年 X月,A在公司仓库搬运货物时意外踩空摔伤,经诊断为左侧外踝骨折。20XX 年X 月,邯郸市某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 X月,邯郸市某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六个月。
后A与用人单位共同向某县社会保障中心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材料,主张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但社保中心以A受伤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参保及待遇申领条件为由,未作出审核意见,也未支付相关待遇。为维护自身合法社保权益,原告A正式委托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梁万龙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律师办案经过
梁万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聚焦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核心争议,制定针对性诉讼方案:
夯实完整证据链。系统整理劳动合同、参保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票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闭环的权利主张依据。
精准援引上位法规则。针对被告 “超龄人员仅项目参保可享待遇” 的抗辩,援引人社部工伤保险执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结合社保部门已实际征收保费、工伤认定已生效的事实,依据权利义务对等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论证原告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驳斥法律适用偏差。指出被告以内部经办规程、地方操作口径排除上位法适用缺乏法律依据,其已认可参保并收取保费,事后拒付待遇既违背工伤保险制度设立初衷,也损害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利益。
明确行政不作为属性。论证被告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有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审核支付义务,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法应予纠正。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社会保障中心具有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用人单位已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保部门实际征收保费,应视为认可其参保资格;原告所受伤害已由法定部门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仅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支付待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责令被告某县社会保障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核定并支付原告A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某县社会保障中心负担。
四、律师办案价值
突破实务争议难点,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针对超龄就业人员工伤待遇申领的普遍实务难题,精准适用上位法规则,成功推动法院支持原告诉求,落实了社保基金对超龄工伤职工的法定保障责任。
纠正执法口径偏差,监督行政机关履职。通过行政诉讼纠正社保经办机构的不当执法逻辑,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彰显了行政诉讼的权利救济与执法监督双重价值。
巧用信赖利益原则,强化论证说服力。以社保部门实际征收保费、工伤认定生效为基础,结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构建论证体系,获得法院全面采信,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论证思路。
明确裁判规则,具有典型参考意义。本案判决明确了 “已正常参保缴费的超龄工伤职工,社保部门应依法支付待遇” 的裁判标准,对同类工伤行政争议具有重要的实务参考价值。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社保经办机构以超龄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争议案件。
适用场景: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认定生效后,社保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核定、支付工伤待遇的行政不作为案件。
适用场景:劳动者工伤维权全流程中,遭遇参保资格争议、待遇核定异议、行政部门拒付等多环节法律纠纷的案件。
服务指引:超龄就业人员应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留存劳动合同、参保记录等用工凭证,发生工伤后第一时间固定事故与就医证据。
服务指引:工伤认定完成后,若社保部门以超龄、内部规程等理由拒绝支付待遇,切勿直接放弃诉求,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行政诉讼可行性。
服务指引:处理工伤行政争议时,需重点收集参保缴费凭证、工伤认定文书、待遇申领记录等核心证据,借助专业律师梳理法律依据,高效推进维权程序。
总结: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纠纷常涉及地方执法口径与上位法律的适用冲突,超龄职工工伤维权更是实务中的典型难点。专业行政法律师的介入,能够精准把握法律适用规则与裁判尺度,通过行政诉讼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既帮助劳动者落实法定社保权益,也能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行政法治推进的双重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