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冯XX与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2日,被告应某某向原告冯XX出具借条借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冯XX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4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支付保全费520元。
冯XX与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0年3月2日,被告应某某向原告冯XX出具借条借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一、被告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冯XX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4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支付保全费520元。
188 5800 2115
186671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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