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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与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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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陈宇翔律师在被告缺席、未质证的情况下,通过提交借条等证据,成功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及金额,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全部予以采信。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冯XX与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2日,被告应某某向原告冯XX出具借条借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冯XX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4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支付保全费520元。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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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翔律师,毕业于浙江警官学院,有五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 后辞职从事律师工作,曾在杭州警察系统就职5年时间,后续从事法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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