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X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
——改变定性为危险作业罪
【基本案情与办理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月起,被告人HX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中山市某镇某铁棚处对外销售柴油,销售金额达300余万元;同年2月,公安机关在上述铁棚处将HX抓获,当场在几辆厢式货车内缴获柴油20余吨。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HX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
一审庭审阶段,严红光律师团队提出被告人HX只构成危险作业罪,而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现无法律依据认定柴油属于专营、专卖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被告人HX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被告人HX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经营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最终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HX有期徒刑一年。辩护意见得到采纳,实际量刑得以显著降低。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HX未上诉,判决发生效力。
【辩护要点】
一、本案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柴油并不属于该项下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因此被告人HX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第三条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截至目前,尚无司法解释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柴油(成品油)成立非法经营罪。因此本案若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定罪,需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否则即构成程序违法。
既然本案不能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定罪,柴油又明显与该条第(二)、(三)项规制的对象无关,因此本案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应回归该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判断柴油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柴油(成品油)属于专营、专卖物品,而柴油是否属于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的情况下,理应基于非法经营罪的法定犯属性,从前置行政法层面进行实质判断。
2019年8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该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2020年7月1日,商务部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从前述《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的出台,再到商务部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明显可以看出,成品油的行政管理模式从事前审批变为事中事后监管,其目的在于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加快发展流通进而促进成品油的商业消费,自此柴油(成品油)明显已脱离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范畴。
二、以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定被告人HX构成非法经营罪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
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为市场秩序,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主要不是市场秩序,而是公共安全。因此,以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定被告人HX构成非法经营罪,不当扩大了非法经营罪的调整范围,明显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
【典型意义】
本案宣判前,中山本地司法实践对无证经营成品油案件普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本案从定罪依据入手,精准把握非法经营罪的入罪逻辑,明确指出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定罪需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否则构成程序违法;同时深入前置行政法规范,从成品油行政管理模式的变革出发,论证柴油已脱离“限制买卖物品”范畴,有效促使法院将罪名由非法经营罪变更为危险作业罪。本案为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严红光律师在本案中的作用和价值】
在本案中,严红光律师团队(执业于中山市)的核心作用和价值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精准锁定非法经营罪的入罪逻辑,实现“罪名定性突破”
严律师团队没有局限于“无证销售柴油是否违法”等外围争议,而是直接切入非法经营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柴油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通过严格区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与第(四)项的适用条件,精准指出了公诉机关指控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与事实认定之间存在根本性错位,为全案定性反转奠定了法理基础。
2. 援引最高法规范性文件,指出“程序违法”风险
严律师团队准确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第三条,明确指出若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定罪,在无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否则即构成程序违法。这一观点对法院形成强大说服力,迫使合议庭回归第(一)项进行实质判断。
3. 深入前置行政法规范,论证柴油已脱离“限制买卖物品”范畴
严律师团队没有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形式对比,而是深入追踪成品油行政管理模式的政策演变——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取消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到商务部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以充分的规范依据论证了柴油已不再属于“限制买卖的物品”,从而彻底切断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通道。
4. 显著降低量刑,为当事人挽回五至六年刑期
通过成功改变罪名定性,严律师团队将本案的量刑基准从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区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降至危险作业罪的普通量刑区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判决刑期(一年)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六年至七年)减少约五至六年,实现了“罪名变更带来刑罚骤降”的优质辩护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