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改变定性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获不起诉
【基本案情与办理经过】
HX经营佛山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2021年期间,HX安排该公司财务人员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向案外三家公司合计购买20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合计55万余元,所有发票均用于抵扣增值税税款。
HX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3年7月被刑事拘留,于2023年8月被逮捕。2023年10月,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同期HX被取保候审。
案发后,被抵扣的增值税税款虽已全额补缴,但本案虚开税款数额为55万余元,已达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标准,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内量刑,HX并不具有自首、从犯、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如将其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实际量刑至少应为三年有期徒刑,由此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将存在明显法律障碍。
审查起诉阶段,严红光律师团队向检察机关提出,HX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行为应评价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4年10月,辩护意见得到采纳。检察机关依法对H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辩护要点】
一、本案“虚开抵扣”行为的目的在于逃税,故本案不能评价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只能先行在逃税罪范围内评价是否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4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明确,纳税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但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
回归到本案,佛山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系合法成立的公司,有实际经营业务,并非无实际经营业务的“皮包”公司,再结合HX的供述及有关证人证言,买票的原因在于缺少进项票,所以本案“虚开抵扣”的目的在于少缴税款;同时,本案被认定系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0余份,开票及抵扣日期均在2021年度内,但根据在案的佛山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公司在2021年度的12个月度均有实际缴纳增值税,因此本案系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实施“虚开抵扣”行为。
综上,本案不能评价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只能先行在逃税罪范围内评价是否构成犯罪。
二、本案“虚开抵扣”行为未经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理,故本案不能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税务机关并未就佛山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逃税行为下达追缴通知,而是由该公司在案发后自行补缴全部税款。由此,本案不能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案虽可定性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HX的行为当属情节轻微且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对HX可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HX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质上是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做商品进行购买,且票面税额已达法定追诉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疑。鉴于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本案票面税额超出追诉标准不多且已经得到全额补缴,因此HX的行为当属情节轻微且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本案可依法对H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精准把握新司法解释的适用边界,实现罪名变更与不起诉的双重突破。本案对同类案件的辩护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严红光律师在本案中的作用和价值】
在本案中,严红光律师团队(执业于中山市)的核心作用和价值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精准把握新司法解释,实现“定性辩护”根本突破
严律师团队敏锐捕捉并准确运用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4月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新司法精神,明确指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抵扣少缴税款”应以逃税罪论处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而从根源上切断了重罪入罪路径,为全案定性反转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
2. 巧妙运用逃税罪“行政前置”程序规则,彻底排除重罪可能
在成功将行为定性引向逃税罪后,严律师团队进一步援引逃税罪的行政前置程序规则——税务机关未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税务机关并未下达追缴通知,而是由企业自行补缴,据此彻底排除了逃税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形成了“虚开罪不成立→逃税罪不可追诉”的递进式辩护逻辑,使案件失去了任何重罪入罪通道。
3. 精准锁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打开不起诉之门
在排除虚开罪和逃税罪之后,严律师团队并未止步于“无罪”主张,而是精准界定行为实质——以支付手续费方式购买发票,本质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商品购买,应评价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通过论证票面税额超出追诉标准不多、税款已全额补缴等情节,成功说服检察机关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为相对不起诉决定扫清了法律障碍。
4. 实现“捕后不起诉”的优质结果,为当事人彻底免除刑罚
在当事人已被逮捕、虚开税额达“数额较大”标准(法定刑三年以上)的不利局面下,严律师团队通过层层递进的罪名定性辩护,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彻底免除了刑事责任,既保住了企业正常经营,也避免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实刑风险,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审前终结”的最高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