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X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
——二审改判,判决无罪
【基本案情与办理经过】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WX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WX担任中山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民警,期间承办FX涉嫌运输毒品案严重不负责任,明知分局刑侦大队办案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从FX涉案扣押车辆中再次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3.63克的事实后,未按规定及时收集完善证据、呈请逮捕,也未将案件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未将新犯罪事实列入解除FX取保候审报告,致使涉嫌重大毒品犯罪的FX长期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WX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W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WX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严红光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严红光律师经审查全案证据,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错误,WX的行为依法不成立玩忽职守罪,遂在二审期间坚持作无罪辩护。
2022年9月27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WX无罪。
【辩护要点】
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出,WX的行为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与FX长期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WX依法不成立玩忽职守罪。
一、WX的行为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
在案证据证实,某分局刑侦大队办案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从犯罪嫌疑人FX涉案扣押车辆中再次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3.63克时,FX并不在场,也无见证人在场,现场勘查笔录所载明及签字的见证人实际上并未到场,为事后补签,其身份也为辅警,担任见证人主体不适格;查获过程亦未同步进行录音录像。
在案证据证实,再次查获毒品的涉案扣押车辆经过多次流转,车门未锁,前窗玻璃均破裂,车辆停放位置无关人员可能进入,毒品在车内的存放位置并非一般人难以发现的隐蔽位置,毒品外包装未提取到痕迹、生物样本等物证。再次查获毒品的程序违法,必然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及FX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在案证据证实,某分局刑侦大队办案人员再次查获毒品后,将毒品带回公安机关,后续进行了取样及送检。办案程序不可逆转,再次查获毒品的程序违法问题无从补正。
再次查获毒品时,并不存在两高一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犯罪嫌疑人在异地被抓获且无法及时到场的”的情形,以及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情形,无法合理解释查获毒品时FX不在场以及无见证人在场。
所以,再次查获毒品的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由此查获的毒品系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不能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在案证据亦可证实,WX在签领再次查获毒品的鉴定文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后,向派出所分管领导反映过非法取证的问题,也在FX取保候审期间根据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调取了相关人员的通话清单、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WX本人也供述到,其就再次查获的毒品讯问过FX,但FX予以否认,案件最终因为取证违法及证据不足才未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综上,在FX被取保候审期间,WX已经围绕再次查获的毒品开展了侦查工作,虽然侦查工作存在一定瑕疵,但案件未移送检察机关的原因在于证据不足,WX未移送案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更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
二、WX的行为与FX长期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在案证据证实,某分局分管领导、刑侦部门、法制部门均知悉再次查获毒品的情况,也知悉查获过程中的非法取证问题,在FX被取保候审期间,无人对案件未移送提出异议;FX取保候审期限将届满时,某分局按照审批流程审批同意,于2017年11月解除了对FX的取保候审措施;再次查获毒品系基于其他案件嫌疑人举报,检察机关为核实立功情节,多次与某分局进行沟通,但并未对案件未移送提出监督意见。
2020年6月,公安机关再次抓获FX。经进一步侦查,FX及同案人GX等人均供述了运输案涉毒品甲基苯丙胺93.63克的犯罪事实。后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FX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综上,FX长期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主要原因仍在于FX被取保候审期间案件证据不足;之后FX的供述等证据发生变化,FX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是WX所能支配的。故WX的行为与FX长期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的有效辩护,以“严重不负责任”的实质判断为切入点,通过非法证据排除逻辑的逆向运用,论证了WX在证据存在非法取证情形下不移送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为归宿,揭示了FX长期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系多因一果,WX的行为并非决定性原因。二审法院最终撤销有罪判决,改判无罪,充分说明:玩忽职守罪的认定,不能以结果倒推行为性质,必须严格审查“严重不负责任”是否成立及其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严红光律师在本案中的作用和价值】
在本案中,严红光律师团队(执业于中山市)的核心作用和价值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临危受命二审介入,精准锁定一审判决根本性错误
在一审已判有罪、当事人上诉的不利局面下,严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全案证据,没有局限于一审辩护思路,而是重新构建辩护逻辑,精准指出一审判决在“严重不负责任”认定和“因果关系”判断上存在双重法律错误,为二审改判确立了清晰的攻击方向。
2. 创新运用“非法证据排除”逻辑逆向论证行为合法性
严律师团队没有简单否定WX未移送案件的事实,而是深入论证了再次查获毒品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FX不在场、见证人系辅警且事后补签、车辆多次流转、毒品存放位置不隐蔽、无录音录像等,系统论证了该次查获的毒品依法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由此论证了WX基于证据不足、证据不合法而未移送案件,恰恰是依法履职的表现,而非“严重不负责任”,实现了对“严重不负责任”构成要件的根本性瓦解。
3. 系统揭示“多因一果”,切断因果关系链条
严律师团队全面梳理了案件处理全流程中各环节主体的责任——分局分管领导、刑侦部门、法制部门均知悉案件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取保候审解除经审批流程通过,检察机关亦未提出监督意见。通过系统揭示FX长期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系多部门、多环节共同作用的结果,有力论证了WX的行为并非决定性原因,成功切断了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4. 二审成功改判无罪,彻底恢复当事人名誉与职业
通过二审阶段的持续努力和精准辩护,严律师团队最终推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有罪判决,改判WX无罪。这一结果不仅使当事人免除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更重要的是彻底恢复了人民警察的职业名誉,避免了公职人员因职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所带来的职业生涯毁灭性后果,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纠偏救错、守护正义”的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