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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薇律师力挽狂澜促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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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面临三年实刑量刑建议的不利局面下,刘薇律师精准把握自首、退赃、初犯等关键情节,通过专业辩护和积极沟通,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缓刑建议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公诉机关):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李X(化名),男,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因吸食毒品两次被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24年1月31日被逮捕。被告人: 付X(化名),男,汉族,专科文化。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1月31日被逮捕。辩护人: 刘薇,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为被告人付X辩护)

案情描述:
2023年10月,被告人李X为维持高消费,谎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建筑公司老板,通过预付定金、发送虚假转账截图等方式骗取多名烟酒店老板信任。同年10月13日至23日,李X以亲戚办红白喜事、请领导吃饭等理由,从多家商行骗取总价值人民币218,280元的高档烟酒。为将部分赃物变现,李X联系其朋友付X,将骗得的烟酒分批交由付X代为销售。付X在明知这些财物系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仍将烟酒售出,得款146,160元,并将其中131,050元转给李X,自己从中获利15,110元。案发后,付X家属已将其违法所得全部退缴。

办案经过:

被告人付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后,其家属委托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刘薇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刘薇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在押的付X,详细了解了案件细节,并迅速前往办案机关阅卷,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系统梳理。刘薇律师认为,本案事实部分虽有证据支撑,但付X系因朋友情面而涉案,主观上并非恶意,且具有多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为此,刘薇律师确立了罪轻辩护并争取缓刑的辩护策略。

在庭审中,刘薇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核心辩护意见:第一,强调付X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第二,指出付X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从宽处理。第三,论证付X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低。第四,重点阐述了本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由李X全部退赔,付X亦主动退缴了其个人全部违法所得15,110元,客观上未造成损失的实际扩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刘薇律师积极与办案法官沟通,并申请委托付X所在地的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评估。最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为付X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这为法庭对其适用缓刑奠定了坚实基础。刘薇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恳请法庭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付X改过自新的机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X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付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付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结合其犯罪性质、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付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本案应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


  • 2024-07-01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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