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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改介绍卖淫罪 | 严红光律师以“缺乏管理控制特征”成功实现罪名降格 | 中山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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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严红光律师代理何某某,成功推动罪名从组织卖淫罪变更为介绍卖淫罪,从本质上改变了量刑起点。在此基础上,律师进一步主张何某某的从犯地位,法院予以采纳,将刑期锁定在四年六个月,相较于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对应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实现了有效降格

案件详情

案件总结报告

2022年10月,龚某某、郭某某、何XX等人出资成立某娱乐中心,通过培训调情手法、审批技师买钟外出、返还买钟费用等方式,组织女技师提供“打飞机”服务并促成技师外出卖淫,以收取买钟费用获利。其中何XX占股10%,担任店长,负责会所全面管理及技师管理工作。2024年4月19日,公安机关查获该会所,现场抓获何XX等人。经查,会所内共有10名女技师通过买钟外出制度与男性客人发生性关系,买钟外出金额达449万余元。检察机关以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对六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对应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严红光律师担任何XX的辩护人,在罪名定性上找到了关键突破口。律师提出:会所对技师的卖淫活动缺乏管理、控制特征——性交易价格由技师与客人自行商定,卖淫所得主要由技师掌握支配,性交易均发生在会所之外,技师是否外出卖淫的最终决定权在技师本人。这些特征不符合组织卖淫罪中“管理、控制”的核心要件,应定性为介绍卖淫罪。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将罪名从“组织卖淫罪”变更为“介绍卖淫罪”。在此基础上,律师进一步主张何XX虽系店长,但并非决策者和主要获利者,应认定为从犯。法院亦予采纳。最终何XX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实现了罪名的实质性降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罪名定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介绍卖淫罪;二是何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应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

重要突破点

严红光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贡献在于成功推动罪名从“组织卖淫罪”变更为“介绍卖淫罪”。律师精准抓住两种罪名的本质区别——组织卖淫罪要求对卖淫活动具有“管理、控制”特征,而本案中会所对技师的管控程度、卖淫所得分配方式、性交易发生地点等均不符合该特征,应定性为介绍卖淫罪。这一罪名变更直接决定了量刑区间的重大差异,也是本案辩护的核心价值所在。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严红光律师代理何XX,成功推动罪名从组织卖淫罪变更为介绍卖淫罪,从本质上改变了量刑起点。在此基础上,律师进一步主张何XX的从犯地位,法院予以采纳,将刑期锁定在四年六个月,相较于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对应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实现了有效降格。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何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自2024年4月19日起至2028年10月18日止。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黄犯罪中罪名定性辩护的典型案例。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在量刑上存在显著差异——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对应五年以上。辩护律师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精准分析,成功将罪名从“组织卖淫”变更为“介绍卖淫”,实现了量刑起点从十年以上降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实质性突破。该案提醒辩护律师: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罪名的准确定性往往比量刑情节的争辩更能影响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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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严红光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现为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金桥百信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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