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 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
犯罪嫌疑人: 潘X(化名),女,汉族。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立案侦查。
辩护人: 刘薇,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
案情描述:
2024年,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在侦办一起涉黄案件过程中,将潘X列为犯罪嫌疑人,并以涉嫌介绍卖淫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侦查机关认为潘X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实施了牵线搭桥、沟通撮合的行为,涉嫌构成介绍卖淫罪。案件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
办案经过:
潘X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心急如焚,第一时间委托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刘薇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刘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潘X,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其在案件中的具体角色及参与程度,并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初步研判。
刘薇律师经分析认为,介绍卖淫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的实质行为,而本案在证据上可能存在证明力不足的问题,或潘X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较为轻微,不具备逮捕的必要性。基于此,刘薇律师确立了“以证据不足和情节轻微为核心,争取不批准逮捕”的辩护策略。
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黄金37天”内,刘薇律师加班加点撰写了详实、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当面沟通,系统阐述了潘X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理由:其一,从行为性质看,在案证据难以充分证明潘X实施了明确的介绍行为;其二,从社会危险性看,潘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不具有逃跑、串供或毁灭证据的现实风险,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的发生。刘薇律师的辩护工作精准、及时,为检察院的审查决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并充分听取了辩护人刘薇律师的意见后,认为对潘X不具有逮捕的必要性,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依法对潘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潘X得以在2024年9月28日走出看守所,重获暂时自由。这一阶段性辩护成果,为后续案件的处理争取了极为有利的局面,也有效避免了羁押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
本案应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介绍卖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不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