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付X某(男,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二:北京某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董XX)
原告付X某自2021年6月1日入职被告二公司(xx地图)任开发工程师,但先后由被告二安排与三家外包公司(xx公司、大方xx公司、XXX司)轮流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6月1日,付X某与被告一XXX司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2024年10月23日,XXX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仅支付2.4万元补偿金(按2年工龄计算)。付X某主张其工作地点、岗位、内容从未改变,系非因本人原因换签合同,工龄应自2019年或至少2021年起连续计算,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工资差额及未休年假工资,并要求两家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本案系典型的外包员工“换签不换岗”引发的工龄连续计算争议。接受原告委托后,信之源律师第一时间梳理了付X某与三家外包公司签订的三份劳动合同、银行流水、个税记录等基础证据,发现工资标准始终为24000元/月,岗位均为JAVA开发工程师,工作地点始终在同一产业园,证明换签前后劳动条件无实质变化。
律师进一步挖掘关键电子证据:付X某的钉钉打卡记录显示其所在组织先后标注为“阿xx包钉钉考勤专用组”“阿xxx集团生态用工”,且个人主页显示“这是你在xx的第1233天”,时间恰好与2021年6月首次签约吻合;与外包方负责人“高xx燕”的聊天记录明确提及“年假转过来是4.5天”及“聊聊xx事情”,直接证明换签系公司主导而非劳动者主动跳槽。律师指导原告对上述钉钉页面进行录屏取证,有效固定了易失散的电子证据。
庭审中,被告一卓xx公司主张其系独立招聘、工龄不应连续;被告二xx公司辩称从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不构成劳动关系。信之源律师援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强调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律师还指出,三家公司均系xx公司的外包供应商,换签系因xx公司更换供应商所致,符合“非因劳动者原因”的法定情形。法院最终全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工龄自2021年6月起算,赔偿金差额14.4万元获全额支持。被告二因无直接用工关系未被判担责,但被告一的全额赔偿已足额实现客户权益。
案件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4年10月1日至23日工资差额1297.8元;
被告一支付原告2024年度未休年假工资2206.89元;
被告一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44,000元(已扣除被告一此前支付的24,000元);
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三份劳动合同主体均与xx司存在合作,换签系因外包供应商变更,非劳动者本人原因;
钉钉记录显示“在xx第1233天”与首次签约时间吻合,聊天记录提及“转切”“年假转过来”,证明劳动关系连续性;
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始终未变,工龄应自2021年6月1日起连续计算;
被告一单方解除未证明合法事由,构成违法解除,应按连续工龄计算赔偿金(3.5个月×2×24000元=168000元,扣除已付24000元)。
适用法条:《劳动法》第45条(带薪年休假);《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1款(足额支付工资)、第48条(违法解除后果)、第87条(双倍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工龄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