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孔XX(女,住山西省临汾市)
法定代理人:曹X(孔XX之父)
被告:孔XX(女,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系曹X与被告孔XX的婚生女。2024年2月3日,曹X与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曹X抚养,被告不支付任何抚养费。2025年10月,原告以父亲收入不稳定、经济困难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18周岁;承担幼儿园学费的一半(17,062.5元);赔偿因被告隐藏《出生医学证明》导致无法入读公立小学、被迫就读私立小学的教育费损失(每年13,400元,直至小学毕业)。被告辩称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自身经济负担极重(需抚养患病的上一婚女儿、赡养患癌母亲和重病父亲、自身多病),且不存在隐藏出生证明的过错。
办案经过
本案系离婚后子女以自身名义起诉要求抚养费及教育费赔偿的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女方不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否仍应遵守,以及是否存在法定变更事由。接受被告委托后,XXX迅速确定了“坚守协议效力、全面举证对方经济能力、证伪过错指控”的复合应诉策略。
律师首先紧扣2025年2月1日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向法庭强调:离婚协议中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在直接抚养方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或子女必要费用显著增加时,才能突破协议。随后,律师系统梳理了原告之父曹X近四年的纳税收入记录,证明其2024年收入高达26万余元,2025年亦有11万余元,2026年前三个月收入已超过2.5万元,远未达到“经济状况显著降低”的程度;同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生活、教育费用相比离婚时有“显著增加”。
针对原告主张的“被告隐藏出生证明导致无法读公立小学”的指控,律师提交了关键证据——被告于2025年7月23日补办出生证明并当面交付曹X的记录,以及临汾市教育局关于2025年小学报名时间为8月12日至15日的公开信息,有力证明即便按原告所述时间线,取得证明后完全来得及报名公立小学;原告户口迁至海南及选择私立学校,系曹X自身原因所致,与被告无关。律师还详细举证了被告需抚养患病长女、赡养患癌母亲及重病父亲、自身多项疾病治疗、背负巨额房贷和网贷等极端困难的家庭经济状况,向法庭充分展现了被告无力也无需再额外承担抚养费的事实与情理。最终法院全面采信被告方抗辩,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请。
案件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孔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
判决理由:
曹X与被告的离婚协议约定“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直接抚养方曹X经济状况显著降低,亦未能证明子女必要合理费用有显著增加,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变更抚养费条件;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无法入读公立小学系被告过错所致,教育费损失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适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6条(离婚协议免付抚养费约定的效力及变更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