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父亲单方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长子,女儿起诉确认无效,法院:未经配偶同意,全部无效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线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3016
    服务人数
  • 2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信之源律师精准把握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规则与举证责任分配,在被告主张"父母共同意思"但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单方赠与全部无效。律师从"100%份额"表述的瑕疵入手,以严密的逻辑链击破对方抗辩,为客户保住了价值数百万的遗产继承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江X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继承人李XX与严XX系夫妻,育有三子女:长子李XX(被告)、次子李XX、女儿李XX(原告)。涉案房屋系李XX与严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李XX名下。2022年3月30日,李XX与被告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将房屋"100%份额"赠与被告并完成过户。严XX于2023年去世,李xx于2025年去世,次子李XX于2025年去世且未婚未育。原告认为,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单方赠与未经母亲同意,侵害了母亲及全体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诉请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被告辩称赠与系父母共同意思表示,办理过户时母亲知情且同意。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父亲李XX单方签署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母亲严XX是否知情并同意。接受原告李XX委托后,信之源律师迅速梳理了案件关键事实:涉案房屋系李XX与严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却载明"甲方拥有100%份额",该表述本身即与事实不符,直接暴露了父亲单方处分的实质。

律师围绕"共同共有财产处分须全体共有人同意"这一核心法律原则,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庭审中,被告辩称父母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母亲知情且同意,但信之源律师敏锐指出:被告未能提交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母亲曾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没有母亲签字的书面同意书、没有母亲在场办理手续的视频或照片、没有母亲授权委托的文件。律师还援引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形式审查局限性,强调登记机关未要求母亲签字并不能证明母亲同意。此外,律师指出被告作为家庭成员,对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应当明知,仍与父亲签订"100%赠与"的合同,损害了母亲的财产权益。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方观点,认定被告关于母亲同意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父亲单方处分共同共有的全部财产无效,且该无效是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信之源律师还精准预判了继承环节的复杂衔接——母亲去世后其份额由全体继承人继承,父亲去世后其份额亦由全体继承人继承,确认赠与无效后房屋恢复为遗产状态,为后续继承分割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李XX与李XX于2022年3月30日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20,683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理由

  1. 涉案房屋系李XX与严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2. 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赠与全部份额,该处分行为无效;

  3. 被告主张母亲严XX知情并同意,但未能提交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适用法条:《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无效)、第299条(共同共有)、第301条(共有物处分规则)、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举证责任)。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律师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北京市信...律师
5.0分服务:3016人执业:22年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31110000****6601W 执业认证
  •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合同事务
  •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时代网络大厦6层6015室)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22年专注法律诉讼业务,连续多年被司法局授予“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 更是“信...
  • 182 3852 5526
  • 297318663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