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承揽合同纠纷案:程理想律师精准锁定违约主体,帮委托人追回未完工装修款及违约金 徐州装修合同纠纷律师 徐州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为房屋业主,委托某律所程理想律师、李X律师共同代理诉讼;被告一是市场管理类独资企业,被告二为该企业唯一持股股东。原告与被告企业签订全包式家装承揽合同,约定总工程款 45800 元,工期 90 日,原告分两笔合计支付 43800 元装修款。施工中途墙面出现质量问题,后续被告企业单方出具停工通知,以存在未付增项款为由停止施工、主张解除合同。原告发函催告复工无果,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额外支出 19873 元。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剩余工程款、赔付工期违约金、赔偿房屋租金损失,并要求独资企业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发现,涉事装修企业已在诉讼期间注销。
办案经过
程理想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全套合同、转账收据、催告函、第三方装修协议等证据。针对被告主张的工程增项,紧扣合同约定 “工程变更需双方书面确认” 的条款,指出被告无任何书面变更协议佐证增项真实存在,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同时查清案涉企业为一人独资公司且未经清算即注销,明确唯一股东需承接公司债务,确定本案最终责任承担主体。案件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法院通过公告送达传唤两被告,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程理想律师完整举证,清晰论证被告单方停工构成根本违约,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向法庭申请对原合同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标准依法调整,兼顾法律规定与当事人实际损失。
案件结果
- 判决解除双方家装承揽合同;
- 判令独资企业股东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未完工装修支出 19873 元,并支付调整后的违约金 422.8 元;
- 驳回原告主张租金损失的诉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股东承担大部分。
裁判理由
- 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无法举证工程增项经双方书面确认,单方停工属于违约,原告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合同客观无法继续履行,解除合同于法有据;
- 原告额外支出的装修费用低于被告单方主张的增项金额,诉求合理予以支持;原合同每日千分之一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参照 LPR1.5 倍予以调低;
- 房屋租金损失未在合同中约定,属于不可预见的间接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 案涉一人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唯一股东承诺不实,依法应对公司存续期间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