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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远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 —— 无书面合同情况下成功追讨十年旧账25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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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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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无书面合同、无送货单、无发票的情况下,仅凭《安装报告》盖章签字,成功认定买卖合同成立,追回257万余元欠款;逐一击破被告全部抗辩,援引《民法典》破解诉讼时效障碍;诉讼成本由被告承担,大幅降低维权支出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20XX年初,原沈阳市某医院(后与其他医院合并组建为被告某医院)因妇产科筹建急需两台进口超声设备,经供应商介绍与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供货意向。原告随即购进两台某品牌彩色超声诊断仪,于20XXX月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设备价款合计约275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被告后续未履行招投标程序,长期拖欠货款。

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委托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王永远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距设备交付已近十年,被告以“不存在买卖关系”“试用合同”“违反招投标法”“超过诉讼时效”等理由拒绝付款。

二、律师代理经过

王永远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面临的核心困难是:双方无书面合同、无送货单、无发票、无付款凭证,仅有被告盖章签字的《某品牌医疗UM系统安装报告》及《客户服务报告》。代理律师深入研判案情后,制定精准诉讼策略:

以安装报告为核心证据,主张该报告载明医院名称、设备型号、安装日期、保修期限,且有被告器械科盖章、科室负责人签字,足以证明原告已履行交付义务、被告已接收并使用设备;

精准适用法律,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主张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应结合交易方式和其他证据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预判并逐一反驳被告抗辩,围绕“主体不适格”“试用买卖”“招投标无效”“诉讼时效”等四项核心抗辩提前准备充分法律意见。

三、判决结果

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被告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设备款(型号XX1,579,375元;

被告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设备款(型号XX100万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800元,由被告负担27,435元,原告仅负担1,365元。

法院全面采纳了王永远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一般买卖合同关系,判决被告支付设备款合计2,579,375元。

四、律师价值

十年旧账成功追回:在无书面合同、无送货单、无发票的极端不利情况下,王永远律师仅凭《安装报告》上被告的盖章和签字,即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为委托人追回欠款257万余元;

逐一击破四项抗辩:精准回应被告提出的“不存在买卖关系”“试用买卖”“违反招投标法”“超过诉讼时效”等全部抗辩理由,法院判决对上述抗辩逐一不予采信;

诉讼时效全面破解:代理律师准确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论证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成功击破被告“十年已过诉讼时效”的核心抗辩;

诉讼成本有效转嫁:被告承担了绝大部分案件受理费,大幅降低了委托人维权成本。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王永远律师专注于以下领域的法律服务:

买卖合同纠纷(尤其无书面合同、长期拖欠货款案件);

长期债权追索及诉讼时效争议处理;

医疗设备、工业设备等大额动产交付纠纷;

企业应收账款催收及合同风险防范;

招投标相关合同争议及合规审查。

如您正面临以下问题,王永远律师可以为您提供专业帮助:

向客户供货多年,因未签书面合同导致货款难以追回;

货款被拖欠数年,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付款;

仅有交货单据或验收报告,缺乏完整合同文件,不知如何起诉;

对方以“试用”“未招投标”等理由拒绝支付已使用多年的设备款项。

总结:本案中,王永远律师作为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无书面合同、无任何付款凭证、设备交付已近十年的极端不利条件下,凭借对买卖合同法律要件的深刻理解和精准证据运用,成功为委托人追回257万余元设备款。王永远律师在复杂合同纠纷、长期债权追索领域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帮助当事人在证据薄弱、对方强势抗辩的情况下依法实现债权。如您有类似法律需求,欢迎联系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王永远律师团队。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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