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信息
判决法院: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年3月26日
3. 代理律师:杨鸿昊(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4. 代理方:原告(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为孩子母亲)
二、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典型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系2023年出生未成年男孩,法定代理人(孩子母亲)早年在四川经营服装店期间受被告雇佣,二人产生亲密关系,后生育原告。自孩子出生后,全程由母亲独自照料、承担全部生活、养育开支,被告自身存在婚姻关系,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
双方曾通过微信达成口头抚养约定,被告明确承诺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并实际转账支付2023年9月、10月两期抚养费共计8000元,自2023年11月起被告无故停止付款,经母亲多次沟通催告仍拒不履行承诺。
原告法定代理人无奈委托我方律师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提出两项核心抗辩:其一,否认与原告存在亲生父子关系,申请司法鉴定;其二,主张自身经营亏损、无固定收入,4000元/月抚养费标准过高,仅同意每月支付1500元。
案件审理阶段,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关系鉴定,鉴定结论明确支持被告为原告生物学父亲。庭审中我方完整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户籍材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企业经营备案信息、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反驳被告全部抗辩观点。
三、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自2023年11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诉讼中明确该金额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全部开支);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结果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需于判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付清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拖欠抚养费合计20000元;
2. 自2024年4月起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每月固定支付抚养费4000元,款项每半年结算一次,于每半年末月20日前付清;
3. 驳回原告主张抚养费支付至独立生活的其余诉求;
4.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同时判决明确,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逾期拒不履行将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难点集中在亲子关系认定、抚养费约定效力两大争议点。被告以血缘存疑、经济困难为由试图大幅降低抚养支出,我方办案过程分两步突破困局:第一,主动配合法院推进亲子鉴定,以司法鉴定结论固定亲子关系核心事实,彻底破除被告身份抗辩;第二,完整留存双方微信约定、实际转账记录,论证4000元/月系被告真实自愿作出的有效抚养承诺,合法有效应当履行。
针对被告所称经营亏损、经济困难的抗辩,我方当庭释X举证规则:被告未提交任何收入锐减、负债重大变化的客观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最终完全采信该代理观点。
另外针对抚养费给付期限,我方如实向当事人释X法律规定,告知抚养费法定给付上限为子女十八周岁,成年后高等教育开支需另行协商,客观调整当事人预期,避免诉求超出法律支持范围,提升案件胜诉率。
本案实现全部核心诉讼请求落地,既一次性追回前期拖欠款项,也通过判决明确长期、稳定的抚养费支付标准与支付周期,从司法层面为未成年非婚生子女长期生活、教育、医疗开支提供稳定保障,减轻单亲母亲独自抚养未成年人的经济压力,充分落实《民法典》中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平等的立法精神。
六、律师价值
本案精准梳理微信聊天、转账、鉴定等全套证据,固定被告自愿给付抚养费的有效约定,击破被告否认亲子关系、压低抚养费的双重抗辩。结合婚姻家事法律规定当庭论证协议效力,说服法院全额支持约定抚养费标准,一次性追回拖欠费用并确定长期支付方案。全程向当事人释X法律边界,平衡诉求与裁判尺度,高效维护未成年人法定抚养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