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起诉书》指控:2021年3月至2023年11月,姚X通过网络向他人销售未取得国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肉毒素,经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肉毒素符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公诉机关认为,姚X的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姚X违反药品管理规定,销售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思路
收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后,柯枭冰律师仔细阅卷,深入分析案情,研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结合多个类似案例,提炼出本案三项核心争议焦点:1、本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必要?2、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3、刑事罚金能否在公益诉讼赔偿金中折抵?针对上述问题,柯枭冰律师向承办法官与检察官阐述如下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值得商榷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是特定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本案中,涉案肉毒素销售价格低于合法产品,消费者在使用后无不良反应。并且涉案肉毒素仅是因为未履行国内相关药品管理的手续,不能证明其产品本身质量不合格或者系伪劣产品。故不能认为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不满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条件。
其次,本案刑事侦查卷中所附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的一份类案刑事判决,该案例中检察机关并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代理人另外检索的江苏省内多份裁判案例〔(2024)苏0831刑初1**号、(2024)苏1084刑初2**号〕,被告人在刑事部分被判处缓刑,检察机关均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此,根据同案同判的原理,本案也不应被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退一步讲,若法院认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确定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时,应当剔除销售给个人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旨在针对“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及利益的“公共性”。
而本案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在诉讼请求中所列明的赔偿金所基于的销售金额,包含姚X向身份明确的个人(已作为本案证人)销售的部分,该部分交易对象单一、身份明确、范围固定,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完全局限于特定个体之间,属于个体私益范畴,不存在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及利益的“公共性”。
公益诉讼起诉人将单一个体的交易金额计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总体销售基数,混淆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法定边界,超越了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需上缴国库,事实上与罚金性质类似,应将罚金在公益诉讼赔偿金中进行折抵
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很多消费者无法联系或者在已经联系做过笔录的消费者当中,已经有很多人不记得购买过案涉肉毒素,更有甚者直接表示拒绝配合调查,以其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索要侵权赔偿。结合这一实际情况,本案检察机关所主张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已经无法退赔受害人,而将上缴国库。如此一来,民事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发生转化,本质上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类似,应当参照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时的处理原则,将罚金在公益诉讼赔偿金中进行折抵。具体理由如下:
1.刑事罚金、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均体现公权力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与财产性制裁,且均上缴国库,具有同质性。《行政处罚法》已规定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可以折抵,为避免重复惩罚,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与罚金也应当参照处理。
2.过度叠加的财产责任将背离法律惩戒的初衷,削弱威慑效果,还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损害司法权威。
3.现行司法解释对药品安全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与刑事罚金的协调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已明确,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会将当事人已经承担或者即将承担的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因素纳入综合考虑范围,以实现责任的整体均衡。该条规定充分体现了“禁止过度惩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药品安全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综合以上几点,代理律师希望法院依法核实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退一步讲,如果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则希望充分考量当事人即将承担的刑事罚金情况,进行整体衡量与适当折抵,以确保最终判处的全部财产刑轻重适当、罚当其责。
三、案件结果
经过与承办人的多次沟通,并提供详尽的代理意见及参考判例,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检察院出具了《变更起诉决定书》,载明因综合考虑被告履行能力以及缴纳罚金等情节,决定将原先主张的三倍惩罚性赔偿调减至一倍。当事人随即缴纳赔偿款,法院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结案。至此,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得以落地,这也为当事人刑事部分的从轻从宽处理、获得缓刑结果打下基础。
四、办案心得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案件公诉时,同步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刑事定罪量刑与民事公益赔偿合并审理,既能够节省司法资源,又能一次性解决刑事责任与公益损害弥补问题,常见于食药环领域的刑事案件当中。对于律师来说,我们需要兼顾刑事辩护(定罪、量刑)与民事代理(公益责任有无、责任大小)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又是相互结合互相影响的,当事人履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义务的情况,亦可作为刑事部分酌定从轻处理的情节,对刑事部分最终从轻从宽从缓产生影响。
在本案中,我们并未囿于对抗思维,而是抓住公益诉讼的制度边界,指出公益赔偿基数与折抵的问题,同时系统检索同类判例,有效增强了代理意见的说服力;积极通过与检法沟通,结合案件特点,检索类似案例供合议庭参考;另外,善用调解程序,将赔偿倍数由三倍压至一倍,为当事人大幅减轻经济压力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将民事赔偿义务履行完毕作为刑事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为争取缓刑创造了有利条件。当事人对于本案的办理非常满意,对律师的工作表示认可。通过本案的办理,积累了宝贵的办案经验,未来,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将继续兼顾法律功底、策略统筹与沟通节奏把控,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