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执行程序破僵局,代理申请执行人成功追加未出资股东
代理身份: 申请执行人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件详情:
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与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确认某商贸公司应于2025年3月30日前返还某物流公司货款11万余元。然而,某商贸公司并未按期履行,某物流公司无奈之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等手段,未发现某商贸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最终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某物流公司虽胜诉,却面临“纸面权利”无法兑现的窘境。
我所吕琦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某商贸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该公司成立于2022年,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董XX(认缴300万)和董XX(认缴200万),认缴期限均为2052年,且二人至今未实缴任何出资。吕琦律师判断,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完全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申请追加该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件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最终作出裁定,完全支持了吕琦律师代表的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某商贸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其股东董XX、董XX的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裁定追加董XX、董XX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由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某商贸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付款责任。
律师价值:
本案是典型的“执行难”案件,但吕琦律师巧妙地利用了执行程序中的追加制度,跳出了漫长的诉讼程序,高效地解决了问题。核心价值在于:
路径创新: 没有选择另行起诉股东,而是直接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大大缩短了维权周期,降低了客户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精准打击: 准确识别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一关键节点,并将其与股东“未实缴出资”相结合,构成了追加被执行人的完美证据链。
效果显著: 成功将原本无财产线索的“死案”激活,将责任主体从XX公司延伸至其背后的自然人股东,极大提高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本案例适用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无财产可供清偿,而其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对于债权人而言,不要被“终本裁定”吓倒,这恰恰是启动追加程序的最佳时机。吕琦律师团队精通执行领域的各项规则,尤其擅长利用“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破解执行困局,为客户提供高效、有力的执行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