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X与被告李X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破裂于2020年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中明确约定财产分割事宜,被告名下婚前房产归被告所有,同时被告需向原告支付50万元房屋补偿款,且双方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离婚后,双方之间存在长期多笔账目往来,结算收支后剩余款项远不足清偿房屋补偿款项,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拖欠剩余款项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原告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补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案件相关诉讼、保全费用。
庭审中,被告抗辩案涉离婚协议系双方为获取购房优惠政策签订的虚假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主张协议无效或应予撤销,同时提出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与欺诈等抗辩理由,试图免除自身付款义务。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委托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与证据链条,精准锁定案件争议焦点为案涉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告欠款金额认定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律师详细核对双方离婚协议、离婚证、资金流水、催要记录等核心证据,针对被告提出的“虚假离婚、协议无效、显失公平”等抗辩主张,逐一进行针对性辩驳。结合婚姻家庭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同时,律师细致梳理原、被告离婚后的全部资金往来,按照优先抵扣子女抚养费、再抵扣房产补偿款的合理顺序,精准核算被告剩余未付补偿款金额,完整固定被告逾期违约的事实,为庭审胜诉筑牢证据基础。庭审过程中,律师清晰陈述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依据,有效反驳被告各项不合理抗辩。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采信我方全部核心抗辩观点,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虚假意思表示、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欺诈等无效、可撤销情形,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协议义务。
结合双方资金往来抵扣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房产补偿款225500元;同时以欠付补偿款为基数,自案件立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依法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