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细过程
2023年1月,李X入职某园林养护公司,岗位为绿化工,工作地点为某住宅小区。2023年10月19日14时47分许,李X在工作区域浇水时突感不适,由公司工作人员送医。首次就诊记录载明“无明显诱因头晕、否认头部外伤”,但MR检查提示右侧枕叶硬膜外血肿。当晚转院后诊断为:局灶性大脑挫伤伴出血、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骶骨骨折。
2024年7月,李X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受理后,经调查并委托因果关系鉴定,于2025年7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X所受伤害属工伤。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用人单位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李X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核心争议在于:李X发病表现为“无明显诱因头晕”且首次就诊自述“否认头部外伤”,用人单位据此主张伤害系自身疾病所致而非工作原因。
重要突破点
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关联确认意见书,明确李X主要伤情与当日摔倒存在因果关系,为工伤认定提供了客观医学依据。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伤害系非工作原因所致,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就医过程连续性:李X自受伤送医至转院治疗,全程由用人单位工作人员陪同,期间无新伤情介入,强化了事故与伤情的关联性。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刘伟律师代理劳动者一方,精准运用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与就医过程连续性证据,有效反驳用人单位“非工作原因”抗辩,成功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判决结果与审理法院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李X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用人单位负担。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无明显外伤史”工伤认定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首次就诊自述“否认头部外伤”为由主张非工伤,法院结合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就医过程连续性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伤害与工作原因存在因果关系。本案裁判规则对同类工伤认定争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明确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后,用人单位主张非工作原因所致应承担举证责任,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劳动者权益倾斜保护的立法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