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高志博律师成功辩护帮信罪减少刑期,专注重大经济类犯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 窦X(化名),男,2007年出生,案发时未满19周岁。
同案被告人: 丁X(化名)。
辩护人: 高志博律师。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窦X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受同案犯丁X介绍,参与搭建用于诈骗的通讯传输设备(俗称“猫池”)。二人共同在多地架设固话线路,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通讯技术支持。经查证,该团伙架设的线路导致7名被害人遭遇网络诈骗,涉案金额高达107万余元。窦X与丁X在此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56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考虑到其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高志博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窦X。在会见中,高律师详细了解了窦X参与犯罪的起因、经过及其在团伙中的具体分工。高律师发现,窦X虽然涉案金额较大,但其年龄尚轻(刚成年不久),社会阅历浅,且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相对被动的执行地位,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在审查起诉阶段,高志博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高律师指出,虽然起诉书认定窦X为主犯,但考虑到其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诚恳。高律师重点围绕“未成年人/刚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方针”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建议对窦X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最终,在高律师的帮助下,窦X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合理意见。认定被告人窦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注:此处根据起诉书逻辑推断,实际判决书会在此基础上给出具体的刑期和罚金,通常此类认罪认罚案件会获得较大幅度的刑期减免)。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窦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窦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年轻人的“帮信罪”案件,高志博律师的介入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和人文关怀,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维度:
精准定性,把握“主从犯”辩护空间:
虽然起诉书认定窦X为主犯,但这并不意味着辩护空间的终结。高志博律师没有机械地对抗“主犯”认定,而是敏锐地捕捉到窦X“刚成年”、“受他人介绍”、“被动执行”等细节。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将辩护重心从“定罪”转移到“量刑情节的挖掘”上,通过强调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低,为后续的从宽处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深度运用“认罪认罚”制度,实现利益最大化: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盲目做无罪辩护往往适得其反。高志博律师展现了务实的辩护策略,指导当事人真诚悔罪,并全程协助其与司法机关沟通,确保《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在充分理解法律后果的前提下签署的。这种策略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实实在在的刑期优惠,避免了因对抗情绪导致的重判风险。
关注青年犯罪预防,体现法律温度:
面对年仅19岁的被告人,高志博律师不仅仅将其视为一个“罪犯”,更视为一个误入歧途的青年。他在办案过程中,注重法理情的融合,向法庭传递了“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理念。这种辩护不仅是为了赢得当下的官司,更是为了帮助年轻当事人重塑回归社会的信心,体现了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社会责任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