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男。
委托代理人覃代贵,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余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易XX,男。
委托代理人杨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卓XX,湖南XX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宋XX,男。
委托代理人陈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
委托代理人杨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X。
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许X与被告易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案;3月3日,被告易XX提出管辖异议申请;4月30日,原告许X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宋XX、湖南XX公司;5月5日,本院追加宋XX、XX公司为被告;5月17日,许X申请撤回对被告吴XX的起诉;6月1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本院无级别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年武
人民陪审员 刘整燊
人民陪审员 刘XX
书 记 员 卓XX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九条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