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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与易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慈民一初字第546-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覃代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许X,男。


委托代理人覃代贵,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余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易XX,男。


委托代理人杨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卓XX,湖南XX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宋XX,男。


委托代理人陈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


委托代理人杨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X。


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许X与被告易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案;3月3日,被告易XX提出管辖异议申请;4月30日,原告许X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宋XX、湖南XX公司;5月5日,本院追加宋XX、XX公司为被告;5月17日,许X申请撤回对被告吴XX的起诉;6月1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本院无级别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年武


人民陪审员  刘整燊


人民陪审员  刘XX



书 记 员  卓XX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九条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 2014-09-19
  • 慈利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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