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X,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土家族,教师,湖南省桑植县人。
委托代理人覃代贵,湖南XX律师。
被告中国XX。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和平XX。
负责人田XX,行长。
委托代理人熊XX,男,1969年9月16日生,白族,系中国XX职工。
委托代理人樊XX,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白族,中国XX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X与被告中国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瞿X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瞿X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瞿X负担。
审 判 长 钟凤娟
审 判 员 曾庆发
人民陪审员 黄XX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