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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X与中国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桑法民二初字第19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覃代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瞿X,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土家族,教师,湖南省桑植县人。


委托代理人覃代贵,湖南XX律师。


被告中国XX。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和平XX。


负责人田XX,行长。


委托代理人熊XX,男,1969年9月16日生,白族,系中国XX职工。


委托代理人樊XX,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白族,中国XX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X与被告中国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瞿X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瞿X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瞿X负担。


审 判 长  钟凤娟


审 判 员  曾庆发


人民陪审员  黄XX



书 记 员  陈XX


  • 2014-12-25
  • 桑植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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