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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X、朱XX诉桑植县澧源镇敬老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5)桑民一初字第9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覃代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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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XX,女,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朱XX,男,195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方XX丈夫。


被告桑植县澧源镇敬老院,住所地桑植县澧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覃代贵,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XX、朱XX诉被告桑植县澧源镇敬老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XX、朱XX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XX、朱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XX、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方XX、朱XX负担。


审 判 长  陈 凤


代理审判员  李湘晋


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



代理书记员  梁 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5-04-29
  • 桑植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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