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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局有限公司诉曾X、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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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丹律师作为被上诉人曾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两审程序中以扎实的证据体系和精准的法律论证,成功维持了逾两百万元工程款的胜诉判决,再次体现了律师在重大建设工程纠纷中的核心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某工程局有限公司诉曾X、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

案情简介

曾X借用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资质,与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局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负责某光伏项目集电线路二标段工程的施工。工程完工后,曾X与工程局公司项目部进行了结算,形成了费用清单,确认工程总价款及已付款、欠付款。此后,工程局公司通过劳动仲裁委代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曾X以工程局公司欠付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曾X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工程局公司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并依据结算清单判决工程局公司支付欠款。工程局公司不服,以“法院无管辖权”“结算清单未盖章无效”“曾X系违法转包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应进行造价鉴定”等为由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二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关于管辖权:本案管辖问题已经生效裁定明确由一审法院管辖,工程局公司再次提出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2. 关于结算协议效力:费用清单有工程局公司项目经理、财务人员等多人签字,且工程局公司一审对签字真实性不持异议;项目经理张X在《告知书》中被明确授权负责工程结算,签字系职务行为,公司内部OA审批流程不能对外约束;费用清单内容完整、具备结算特征,建设公司和曾X均无异议,应视为双方最终结算协议。对工程局公司的造价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3. 关于曾X的身份:曾X借用资质实际投入资金、材料、机械设备并组织施工,系实际施工人而非违法转包人;施工中工程局公司知晓其实际施工人身份,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建设公司亦认可由曾X直接主张工程款。曾X不受第四十三条关于多层转包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4. 关于欠付工程款:费用清单形成后的后续代付工资应予计入已付款,此前所有付款已在清单中汇总确认;工程局公司主张的其他代付款项未能充分证明。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程局公司向曾X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及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工程局公司负担。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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