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
赵X,男,22岁,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2025年3月,赵X通过同学介绍认识李X,李X称需要银行卡“走走账”,承诺给赵X800元好处费。赵X将本人一张银行卡及配套U盾交给李X使用,获利800元。后该银行卡被电信诈骗团伙用于接收诈骗资金,查实流入诈骗资金共计86万元。赵X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难点
支付结算金额86万元,远超“情节严重”的20万元入罪门槛,构成犯罪基本无争议;
赵X系在校学生,一旦被判刑将面临开除学籍,前程尽毁;
赵X对“走账”用途认知模糊,辩解空间有限。
律师办案过程与价值体现
第一步:迅速介入,全面了解主观状态
律师案发后第一时间会见赵X,详细了解整个经过:
李X如何联系、如何约定、如何交付银行卡;
李X说“走的是刷单流水,不违法”,赵X对“刷单”的具体含义并不了解;
赵X仅收取800元好处费,未参与后续任何操作;
赵X系被同学介绍,社会经验不足,对网络犯罪缺乏认知。
律师据此判断:赵X主观上对“犯罪”的明知程度较低,属于“认知模糊”状态,虽难以完全脱罪,但具备争取不起诉的空间。
第二步:积极退赃,展现悔罪态度
律师第一时间指导赵X退缴违法所得800元,并陪同赵X主动到办案单位说明情况,争取到自首情节的认定。
第三步: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律师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依据,提交详细《法律意见书》,核心论点:
主观恶性极小:赵X系在校学生,社会阅历浅,被同学利用,对“犯罪”缺乏明确认知,与专业“卡商”有本质区别;
犯罪情节轻微:仅提供一张银行卡,违法所得仅800元,未参与后续转移、取现等环节,系帮助犯中作用最小的边缘人员;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自首、退赃、认罪认罚;
起诉对当事人影响重大:赵X如被判处刑罚,将面临被学校开除、丧失学籍、就业受阻等严重后果,社会成本远大于惩戒收益,不符合刑法谦抑原则。
第四步:附条件量刑建议沟通
律师主动建议赵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社会调查评估。同时向检察官提交了赵X在校表现证明、家庭情况说明(父母离异、母亲患病)等品格证据。
第五步:促成听证,争取不起诉
律师向检察院申请召开不起诉听证会。听证会上,律师重点阐述:
赵X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
本案具有特殊性——学生被利用,与主动出售银行卡牟利有区别;
对赵X的不起诉符合最高检关于帮信罪“区分对待、宽严相济”的指导精神;
若起诉,赵X将失去学业,对其一生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办案结果
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并参考听证会意见,依法对赵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相对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依法适用不起诉的工作指引》
律师价值总结
本案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
精准预判与方向选择:赵X涉案金额86万元,构罪基本无争议。律师没有在“是否构罪”上做无谓纠缠,而是果断将辩护方向转向“是否必须起诉”,这种策略判断是专业律师的价值所在。
情节挖掘与证据组织:通过详细会见挖掘出赵X“认知模糊”“学生身份”“初犯偶犯”等情节,并系统组织品格证据,将“情节轻微”从抽象概念转化为具体事实。
政策工具的熟练运用:精准援引最高检“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和帮信罪不起诉工作指引,使辩护意见具有政策和规范依据,而非仅是情理诉求。
沟通策略与听证表现:在检察官面前树立了当事人“值得挽救”的形象,通过听证会将辩护效果最大化。从“有罪判决”到“不起诉”,律师的介入彻底改变了赵X的人生轨迹,使其免于刑事污点,保住了学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