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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金融刑辩标杆!千万级违法发放贷款案,武乐律师力保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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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包头金融刑辩标杆!千万级违法发放贷款案,武律师力保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理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出庭公诉。
被告人:某某,原地方农信机构部门负责人,指定辩护人:武乐(内蒙古恩泰律师事务所)。
同案人员:联社主任、客户经理、风控审查员、典当行负责人、多名企业实际控制人等十余位被告人。
涉案罪名:违法发放贷款罪,两笔涉案贷款总额 6410 万元;另有同案人分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独审理判决。
案件核心事实: ① 某矿业企业 5000 万元重组贷:联社高层为化解历史逾期贷款、解除涉案人员强制措施,集体决议以新贷还旧贷,质押矿石无实际开采价值,全套贸易、财务资料虚假;被告人仅按上级安排参与调查、签字审批。 ② 三家空壳企业 1410 万元联保贷:三家公司无实际经营,贷款资料全系伪造,下属客户经理初查即判定不符合放款条件,被告人受上级压力签字同意放款,仅收回 90 万元本金。
被害单位:某某农信机构,出具书面谅解文书,请求对内部工作人员从轻处置。

三、办案经过

本案程序跨度数年,历经初次一审、高院发回重审、检察院多次追加、变更起诉,案情繁杂,涉案资金体量巨大、证据材料海量。被告人经公安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先后被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全程压力巨大。武乐律师接受指定委托后,第一时间多次会见当事人,稳定当事人心态,全面梳理数千页银行流水、审计报告、内部会议纪要、物证鉴定、证人笔录等卷宗材料,剥离高层决策与当事人履职边界,锁定 “放款决定权不在当事人、仅执行单位指令” 核心辩护逻辑。审查起诉阶段,武乐律师多次与公诉人当面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阐述当事人自首、无获利、单位主导放款、被害单位谅解等从轻情节,推动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庭审中,武乐完整出示联社内部会议记录、现场调查笔录、专项审计报告等关键证据,层层拆解公诉机关全额追责的指控逻辑,清晰区分本案主从层级,论证当事人仅属次要辅助人员、主观恶性极小、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法院对当事人免除刑事处罚,完整完成质证、法庭辩论全流程辩护工作。

四、案件结果

(一)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人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裁判核心理由
定罪层面:被告人作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参与两笔合计 6410 万元贷款审批流程,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构成要件,罪名成立。
从轻、免罚裁判依据: (1)案涉两笔贷款均由联社高层集体商议、先行决定放款,被告人无贷款审批决策权,仅遵照领导指令完善流程,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完整供述全部案件事实,构成自首; (3)全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良好,办理贷款期间未获取任何私利; (4)被害农信机构出具谅解书,综合本案化解不良贷款的特殊背景,综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同案处理:其余银行工作人员分获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企业相关人员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共犯;典当行负责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缓刑;原联社高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

(三)本案适用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武乐律师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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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01
  • 被告
  • 被告人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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