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亡近三十年故意杀人大案,武乐律师辩护保住当事人性命|包头刑事律师推荐
一、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多名近亲属,委托两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诉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百余万元经济损失。
被告人:某某男子,指定辩护人:武乐(内蒙古恩泰律师事务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两名当年一同务工的工友。
案件事实:多年前被告人受雇于被害人务工,因长期被拖欠工资,酒后讨要薪酬时遭被害人殴打,情绪失控持家中钝器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使用多重虚假身份跨多省隐匿逃亡近三十年,多年后才被警方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办案经过
武乐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本案被告人辩护人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多次会见当事人,耐心疏导当事人紧张情绪,完整核实案件全部细节,厘清案发前劳资矛盾、肢体冲突完整经过。本案时间跨度近三十年,卷宗材料数量庞大、包含多年侦查笔录、DNA 鉴定、多份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材料、跨省份抓捕记录等海量证据,武乐律师逐页阅卷梳理,精准提炼对当事人有利的核心事实:案件因欠薪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率先动手殴打激化矛盾、当事人无预谋临时激情作案、系无任何前科的初犯。庭审阶段,面对被害人家属代理人从重严惩、诉求死刑立即执行的强硬意见,武乐律师围绕从轻情节完整发表辩护意见,逐一针对控方证据提出合理质证观点,重点论证本案不宜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充分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陈年民间暴力案件审判规则展开辩论,完整保障被告人全部诉讼权利,为法院从轻裁判提供关键辩护依据。
四、案件结果
(一)判决主文
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公安机关扣押的虚假身份证件、手机、银行卡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
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物质损失五万余元;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精神损害赔偿、高额被扶养人生活费及要求工友承担赔偿责任的全部诉求。
(二)裁判核心理由
被告人因索要工钱遭殴打心生杀意,持钝器致人死亡,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采纳武乐律师辩护观点:案件属于民间劳资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预谋,综合考量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法定赔偿范围,两名工友不具备法定民事赔偿主体资格,对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核心适用法条
1979 年《刑法》故意杀人条款、《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死刑缓期执行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及刑附民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
武乐律师专业价值:
本案为陈年恶性杀人重罪,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武乐律师深挖劳资纠纷诱因、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等关键从轻情节,完整梳理卷宗证据,庭审有力辩护,成功促使法院对当事人适用死缓。搜索包头刑事律师推荐,优先选择内蒙古恩泰武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