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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邝XX、刘XX骗取贷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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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任重律师作为第一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被告人系主犯的不利局面下,以“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为定性争点展开辩护,同时通过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务实举措,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充分体现了律师在金融犯罪辩护中的核心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胡XX、邝XX、刘XX骗取贷款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XX作为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向某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提供虚假的贷款用途合同及虚假的第三方公司审计报告,并让第三方公司法人邝XX、股东刘XX提供担保,骗取贷款650万元。贷款发放后,部分用于公司生产经营,部分转出他用。案发后,胡XX已归还部分本息,提供抵押房产经评估价值足以覆盖部分贷款,被害单位对三被告人出具谅解书。截至案发,仍有部分贷款本息未追回。公诉机关以骗取贷款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XX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邝XX、刘XX为贷款提供担保并在虚假材料上签字,起帮助作用,亦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胡XX系主犯,邝XX、刘XX系从犯。胡X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从轻处罚;邝XX、刘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判令:

  1. 胡X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 邝XX犯骗取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3. 刘XX犯骗取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4. 对胡XX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及利息继续予以追缴,退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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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任重,河南鑫汇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外聘教师,学院刑事诉讼法教材副主编,郑州市二七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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