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胡XX、邝XX、刘XX骗取贷款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XX作为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向某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提供虚假的贷款用途合同及虚假的第三方公司审计报告,并让第三方公司法人邝XX、股东刘XX提供担保,骗取贷款650万元。贷款发放后,部分用于公司生产经营,部分转出他用。案发后,胡XX已归还部分本息,提供抵押房产经评估价值足以覆盖部分贷款,被害单位对三被告人出具谅解书。截至案发,仍有部分贷款本息未追回。公诉机关以骗取贷款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XX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邝XX、刘XX为贷款提供担保并在虚假材料上签字,起帮助作用,亦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胡XX系主犯,邝XX、刘XX系从犯。胡X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从轻处罚;邝XX、刘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判令:
胡X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邝XX犯骗取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刘XX犯骗取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胡XX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及利息继续予以追缴,退还被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