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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傅X、白XX等武器、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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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事实清楚、涉案枪弹数量巨大的严峻局面下,虽自首情节最终未被法院采纳,但辩护工作为当事人在法庭上充分表达认罪悔罪态度提供了有效平台,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重罪案件中的程序保障与认罪态度呈现价值。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盛某某、傅X、白XX等武器、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盛某某通过在某国采购枪支、弹药,采用拆分藏匿于电焊机等物品内、通过国际物流邮寄至香港、再由深圳等地走私入境的方式,将大量制式枪支及弹药走私入境,并通过国内同伙进行分销。被告人傅X、白XX、孙X某等人分别参与走私、买卖、持有等环节。侦查机关在多地查扣各被告人持有的枪支、弹药及枪支配件,数量巨大。公诉机关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弹药罪,诈骗罪等罪名对十六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分别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武器罪,走私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弹药罪,诈骗罪等罪名。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令:

  1. 盛某某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傅X犯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弹药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 白XX犯走私武器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4. 其余十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部分并处罚金;

  5. 查扣在案的枪支、弹药由扣押机关没收后予以销毁,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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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任重,河南鑫汇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外聘教师,学院刑事诉讼法教材副主编,郑州市二七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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