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陈XX诉胡X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
案情简介
上诉人陈XX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被上诉人胡X某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陈XX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并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胡X某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二人系特殊关系,经济往来频繁但并非借款性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有多笔账目往来,胡X某向陈XX转款总额甚至略高于陈XX向胡X某转款总额,但陈XX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陈XX不服,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二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X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鉴于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且双方往来账目大致平衡,一审判决对陈XX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陈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