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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诉胡X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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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任重律师作为被上诉人胡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和二审中紧紧围绕“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的法律要件,成功论证了对方主张的借款事实不成立,使当事人在两审中均获得完全胜诉,充分体现了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辩护中的核心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陈XX诉胡X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

案情简介

上诉人陈XX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被上诉人胡X某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陈XX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并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胡X某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二人系特殊关系,经济往来频繁但并非借款性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有多笔账目往来,胡X某向陈XX转款总额甚至略高于陈XX向胡X某转款总额,但陈XX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陈XX不服,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二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X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鉴于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且双方往来账目大致平衡,一审判决对陈XX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陈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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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任重,河南鑫汇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外聘教师,学院刑事诉讼法教材副主编,郑州市二七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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