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张XX诉某能源公司、某物流贸易公司、某铝业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于2017年受被告某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从陕西榆林运输一车煤炭至被告某铝业分公司,双方口头约定运费标准。煤炭XX公司称重确认后完成交付,但某能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运费。原告遂将某能源公司、其上游采购方某物流贸易公司及最终收货方某铝业分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运费。被告某物流贸易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无运输合同关系,运费已全部支付给某能源公司;被告某铝业分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无合同关系,系依据采购合同接收货物,运输费用应由出卖人承担。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由被告某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运输煤炭,运费由某能源公司负责支付,双方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某物流贸易公司、某铝业分公司与原告之间均不存在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运费的义务。判令:
被告某能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费;
驳回原告对被告某物流贸易公司、被告某铝业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某能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