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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诈骗】请托办事未成退款,二审辩称民事委托、程序违法,请求改判无罪或缓刑(量刑建议三年实刑 vs 原建议三年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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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程序违法+定性错误”双线抗辩,成功将认罪认罚变更程序的违法性作为突破口,同时构建“民事委托而非刑事诈骗”的事实与法理体系,有效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并争取家属照顾特殊困难情形下的取保候审,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案件详情

1、标题
【刑事诈骗】请托办事未成退款,二审辩称民事委托、程序违法,请求改判无罪或缓刑(量刑建议三年实刑 vs 原建议三年缓刑)


2、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请托类诈骗刑事案件,涉及事业单位入职安排。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许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够通过关系为他人安排正式工作的事实,收取请托人邵X(实际付款人)人民币30万元,后未办成事且未退还,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判处许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许X不服,提起上诉。
据辩护词陈述,请托人邵X系为帮助其妹妹邵X(应届毕业生)进入事业单位工作,主动联系许X,许X声称可通过商丘地区数名中间人(介绍人)疏通关系,并多次向中间人发送简历、沟通协调。但最终工作未能落实,邵X要求退款,许X出具30万元借条但未实际归还,后邵X父亲以被害人身份报案。
许X在一审审查起诉阶段,基于公诉机关最初提出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量刑建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庭审中,公诉人当庭确认该缓刑建议。但庭审结束后、判决作出前,公诉机关在事实、证据无变化的情况下,单方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三年实刑”,未告知许X及其辩护人,也未重新组织确认是否继续认罪认罚。一审法院径直按新建议判处实刑,且庭审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许X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本质为民事委托合同纠纷,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程序严重违法。

办案经过

  • 一审阶段:许X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建议缓刑);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发表缓刑建议;庭审后公诉机关单方调整量刑建议为实刑,未告知辩护人及上诉人;一审法院未重新组织辩论,直接判处实刑;且一审庭审无录音录像。

  • 上诉阶段:许X以一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定性错误为由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辩护人提出:①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变更未告知,剥夺辩护权、质证权、最后陈述权,违反“两高三部”指导意见及河南省实施细则;② 被害人主体不适格,实际委托人和付款人均为邵X(之子),邵父并非直接关系人,报案主体错误;③ 许X具有办事诚意与实际行动(联系三名中间人、多次沟通、发送简历),未虚构身份能力,收款使用转账方式不符合诈骗常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④ 未办成事未退款系民事违约,不构成刑事诈骗;⑤ 请托人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工作,具有过错,不应受刑法保护。

  • 羁押与取保申请:辩护人提出许X为家中独子,父亲系对越自卫反击战老兵且重病卧床,母亲及妻子均患病,三名未成年子女(次女10岁、幼子3岁)需要照料,且已退款并获“被害人”谅解,无社会危险性,请求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无罪,若发回重审应同时取保候审。

案件结果(截至辩护词提交时,二审尚未终审)
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

  1.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无罪;

  2. 如改判有罪,应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符合原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

  3. 若发回重审,应先行对许X取保候审。
    目前二审审理中,最终结果待判决。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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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任重,河南鑫汇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外聘教师,学院刑事诉讼法教材副主编,郑州市二七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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