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题
【民间借贷】网贷套现转借被判合同无效,但本金及部分逾期利息获支持(二审维持,认定合伙关系不成立)
2、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借款人主张部分款项实为合伙投资款、且出借资金来源于网贷平台套现的争议。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X领系朋友关系。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期间,张XX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陆续向黎X领借款,黎X领通过网贷平台借款后将资金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张XX及其妻子转账共计292,008元。张XX为此出具了三份借条(金额分别为50,000元、30,000元、18,000元)及一份99,000元的收条。借款到期后,张XX仅偿还了部分款项,下欠158,578元。黎X领起诉请求张XX偿还欠款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借款合同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无效,但支持返还本金及部分逾期利息,判决张XX返还158,578元及相应利息。张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99,000元收条款项实为双方合伙经营公司的入股资金,不应认定为借款;且借贷合同无效,不应支付任何利息。
办案经过
一审阶段:黎X领提供了三份借条、一份收条、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张XX辩称99,000元系合伙开办公司的入股款,并主张其为黎X领妹妹购买手机的2,771元应冲抵借款。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①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仅显示有合伙意向,但无合伙协议、无分红记录、无共同经营事实,张XX未提供合伙证据,黎X领亦不认可,故收条所载99,000元认定为借款;②手机系张XX自愿购买并赠与,不予冲抵;③因黎X领通过网贷套现转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借款合同无效,但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④三张借条(合计98,000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应从逾期之日(以起诉日2023年7月17日计)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利息;其余60,578元无利息约定,不支持利息。一审判决张XX返还158,578元及以98,000元为基数的逾期利息。
二审阶段:张XX上诉并提交了五组新证据,包括合伙协议草稿、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意图证明99,000元为合伙款、另有两笔借款(5万元、3万元)已偿还完毕。黎X领质证认为部分证据系伪造,且否认合伙关系。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张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收条款项仍属借款;还款记录不足以推翻一审认定的欠款数额;网贷转借导致合同无效但不影响本金返还义务,逾期利息依法应予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张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黎X领借款本金158,578元;
支付逾期利息(以9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黎X领其余利息诉求(针对剩余60,578元部分);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6元(已减半),由张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张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