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题
【不当得X】委托办理公租房资格未成,收款人被判返还扣除代缴社保后的剩余款项25,596.56元(一审)
2、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因委托办理公租房资格引发的不当得X纠纷。原告欲通过非正规途径获取郑州市XX七区公租房资格,被告于2018年11月声称可以帮助办理,并收取原告50,000元费用,同时出具收据承诺“四个月内如未能办理到上述区域公租房资格,将全额退款”。后公租房事宜并未办理成功,原告多次催要退款,被告仅陆续退还20,000元,下余款项拒不退还。原告遂以不当得X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剩余30,000元。
被告辩称:其已通过支付宝向案外人转账36,000元用于疏通关系,另为原告代缴企业养老保险10,000元(庭审中核算为4,403.44元),扣除已退还的20,000元,实际仅应再返还约20,000元;且被告主张自己是替公司办事,个人不应作为被告。
办案经过
证据审查:原告提供了支付宝转账凭证及被告出具的收据(落款“李响”),证实支付50,000元及退款承诺的事实。被告抗辩向案外人转账36,000元及代缴社保,但法院认为:向案外人的转账记录仅能证明被告与第三人有经济往来,不能证明与原告的委托事项直接相关,且被告未提供该案外人系公租房办理主体的证据;代缴社保部分法院经核查确认为4,403.44元,原告对此不持异议,予以扣除。
法律定性:法院明确指出,公租房申请条件与程序均有严格法律规定,由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决定,被告并非审查主体,其收取费用“打通关系”办理公租房资格,无任何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X(《民法总则》第122条)。同时,原告不通过法定程序申请,自身亦有过错,故对其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被告“替公司办事”的抗辩,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抵销认定:在50,000元中,扣除已退还的20,000元和代缴社保的4,403.44元,被告还应返还25,596.56元。被告主张的其他支出(含向案外人转账36,000元),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采纳。
案件结果
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徐XX人民币25,596.56元;
驳回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被告承担525元。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可十五日内上诉至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