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汽车维修站、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上诉人驾驶登记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处理后,上诉人将受损车辆交由被上诉人汽车维修站进行拆检定损,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维修站根据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进行维修,维修金额为九万余元,并出具了定损单及增值税发票。维修期间,该车辆被他人从维修站拖走,后已交还车主(原审被告)。维修站起诉要求上诉人及车主支付维修费。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维修站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判令上诉人支付修理费九万六千余元及担保费,车主不承担给付责任。上诉人不服,以维修站未完成维修、车辆丢失、维修票据不合法、应扣除保险赔款等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车辆被拖走时已基本不缺配件,维修站已基本完成维修工作,上诉人购车款损失已另案判令诈骗责任人退赔,车主获保险理赔不影响上诉人承担维修费义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