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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汽车维修站、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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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任重律师作为原审被告(车主)的诉讼代理人,成功帮助当事人免除九万余元修理费的连带支付责任,有效维护了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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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汽车维修站、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上诉人驾驶登记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处理后,上诉人将受损车辆交由被上诉人汽车维修站进行拆检定损,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维修站根据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进行维修,维修金额为九万余元,并出具了定损单及增值税发票。维修期间,该车辆被他人从维修站拖走,后已交还车主(原审被告)。维修站起诉要求上诉人及车主支付维修费。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维修站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判令上诉人支付修理费九万六千余元及担保费,车主不承担给付责任。上诉人不服,以维修站未完成维修、车辆丢失、维修票据不合法、应扣除保险赔款等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车辆被拖走时已基本不缺配件,维修站已基本完成维修工作,上诉人购车款损失已另案判令诈骗责任人退赔,车主获保险理赔不影响上诉人承担维修费义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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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任重,河南鑫汇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外聘教师,学院刑事诉讼法教材副主编,郑州市二七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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