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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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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任重律师精准把握诉讼时效这一关键抗辩点,成功为被告免除三十七万余元工程款及违约金的支付责任,实现全案胜诉。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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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地下换热环路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某小区地源热泵空调项目的室外地下换热环路工程,合同总价三百余万元。原告依约履行施工义务,被告先后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尚欠三十七万余元未付,故诉请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被告辩称,原告无施工资质合同应属无效,施工质量不合格,双方未实际结算,且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已于二〇一三年投入使用。虽因原告无施工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实际使用,被告以质量不合格抗辩付款于法无据。双方通话录音中被告自认尚欠原告工程款,结合被告已支付绝大部分款项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主张的下欠数额成立。但该工程于二〇一三年投入使用,按合同约定余款应在运行合格后一年内付清,故原告债权最迟于二〇一四年底即已届满。原告于二〇二一年提起诉讼,远超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二〇二〇年双方通话时时效早已届满,被告在通话中未作出同意履行或自愿履行债务的承诺,不构成时效中断事由。


审判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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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任重,河南鑫汇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外聘教师,学院刑事诉讼法教材副主编,郑州市二七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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