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原告与被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受雇于被告唐X,在某化工园区废旧设备拆除工地从事搬运工作。施工过程中,因二楼硫酸管道老化泄漏,硫酸流至一楼,将正在搬运管道的原告头部、颈部严重烧伤。原告住院治疗四百余日,构成四级伤残。原告将雇主方(三人合伙)、工程总承包方及开发区管委会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一百五十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系受被告唐X等三人合伙雇佣,该三人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管委会作为发包方已尽到资质审查义务,不承担责任。同时认定原告自身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疏漏,自负百分之二十责任。判决支持原告获赔七十余万元。
审判结果
一、被告唐X、王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七十二万余元;
二、被告总承包方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管委会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各方按比例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