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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XX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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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任重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提出“无胁迫、系协商赔偿”的辩护意见,虽未获法院采纳,但有效推动了法庭对案件关键事实(土地权属、被害人是否“被迫”)的全面深入审查。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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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XX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被告人宋XX以门前路面被施工车辆轧坏为由,多次拦截黄河风景名胜区索道维修工地的施工车辆,向施工方负责人索要款项。被害人因害怕施工受阻、工期延误及撤离时被拦截,被迫支付一万五千元。另被告人以同样理由拦截拉运旧索道废铁的货车,向司机索要五千元,被害人被迫支付两千元后方得放行。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所收款项系路面损坏赔偿款,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路段土地早已被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路权归属于景XX管委会,路面由景XX出资修建,被告人门前路面维修费用亦由景XX承担。被告人在此前与景XX的土地纠纷诉讼中已败诉,其对涉案路段无合法权利。被告人以拦截施工车辆、阻挠施工为要挟手段,迫使被害人在无奈之下支付款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威胁、要挟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审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违法所得一万七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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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任重,河南鑫汇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外聘教师,学院刑事诉讼法教材副主编,郑州市二七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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