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原审被告人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原审被告人巨X、麻X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巨X、麻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和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并判决继续追缴未退还款项返还集资参与人,同时对麻X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麻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程序违法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的合法性。故二审法院未对案件实体部分进行审理,直接以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结果
一、撤销一审刑事判决;
二、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