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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XX公司、物流公司、XX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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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任重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精准锁定合同相对方,确保承运人运费债权全额实现。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原告与被告XX公司、物流公司、XX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接受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从陕西榆林运输一车煤炭至被告XX公司指定地点,煤炭经称重共计三十五吨余,按约定运费标准计算总计一万余元。原告完成运输后,运费无人支付,遂将XX公司(直接委托人)、物流公司(煤炭采购方)及XX公司(货物接收方)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运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XX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有《煤炭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负责办理运输并交货至物流公司指定地点,物流公司已向XX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含运费)。XX公司系物流公司指定的货物接收人,与XX公司及原告之间均无合同关系。原告系受XX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安排运输,运费亦约定由XX公司支付,各方之间不存在原告主张的“三被告共同支付运费”的约定或法律关系基础。

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与原告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的主体仅为XX公司,物流公司及XX公司均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

审判结果

一、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费一万余元;
二、驳回原告对物流公司及XX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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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任重,河南鑫汇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外聘教师,学院刑事诉讼法教材副主编,郑州市二七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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