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被告人李X1、王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X1、王XX伙同他人,通过“跑分洗钱”方式为上游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提供帮助。李X1负责线上传递信息和驾驶车辆,王XX负责对接“卡主”、测卡和操作转账。二被告人在四川泸州使用他人名下银行卡,按照上线指示进行跑分操作,涉案银行卡当日进账数十万元,其中包含多名被害人的被诈骗钱款。李X1获利一千六百元,王XX获利一千四百元。李X1被抓获归案,王XX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二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属情节严重。鉴于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李X1具有坦白情节,王XX具有自首情节;李X1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均可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李X1不负责线上传递信息”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缓刑建议因综合案情不宜适用,不予采纳。
审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X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三、李X1退缴违法所得一千六百元予以没收,王XX违法所得一千四百元继续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