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原告与被告XX公司、物流公司、XX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受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从陕西榆林运输一车煤炭至被告XX公司指定地点,煤炭经称重共计三十一吨余,按约定运费标准计算总计九千余元。原告完成运输后,运费无人支付,遂将XX公司(直接委托人)、物流公司(煤炭采购方)及XX公司(货物接收方)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运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XX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有《煤炭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负责办理运输并交货至物流公司指定地点,物流公司已向XX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含运费)。XX公司系物流公司指定的货物接收人,与XX公司及原告之间均无合同关系。原告系受XX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安排运输,运费亦约定由XX公司支付。
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与原告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的主体仅为XX公司,物流公司及XX公司均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
审判结果
一、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费九千余元;
二、驳回原告对物流公司及XX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