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申请人文XX公司与被申请人全某合同纠纷仲裁案裁决书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二〇二四年六月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低于二十六天、每天有效时长不低于六小时,合作期限一年。申请人依约提供直播场地、设备、舞蹈培训、妆造及保底扶持等。被申请人于同年六月开播,七月二十六日起擅自停播,经多次催告后仍未恢复履约。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协议、支付违约金及维权损失。被申请人经仲裁庭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及证据。
仲裁庭经审查认定协议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停播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获益、被申请人过错程度及申请人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考量,认定合理。
审判结果
一、确认双方《直播合作协议》于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二万五千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一千二百元;
四、仲裁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