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申请人XX公司与被申请人徐X合同纠纷仲裁案裁决书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二〇二三年七月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三年,被申请人每月直播不低于二十七天、每天不低于七小时。被申请人早于协议签订前(二〇二二年六月)即开始为申请人提供直播服务。合作期间,被申请人累计获得收益三十一万余元。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被申请人停止直播,此后未再恢复。申请人于二〇二六年一月发送催告函,后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协议、支付违约金二十万元及维权损失。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实为劳动关系、其系正常离职不构成违约、违约金条款系无效格式条款且金额过高。
仲裁庭经审理认定,双方协议明确排除劳动关系,收益按比例分成、非固定工资,不构成劳动关系,应为商事合作关系。被申请人擅自停播构成根本违约,但申请人怠于催告近一年,存在自身过错。违约金约定过高,酌情调减。
审判结果
一、确认双方《直播合作协议》于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六万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律师费损失五千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