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不仅是法律程序的终结,更是新生活的开始。一份好的调解协议,其价值在于“定分止争”,它不仅要公平地分割过去,更要清晰地规划未来,让双方都能从过去的纠葛中解脱出来,开启各自的新篇章。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感情破裂,原告于2026年4月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女儿由其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焦点问题
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2. 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归属与补偿
3. 以一方名义办理按揭贷款的房产如何分割及债务转移
4. 财产分割的统筹平衡与补偿款的计算逻辑
5. 抚养权归属与探望权具体化之间的平衡
【诉讼经过】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秉持“专业、审慎、尽责”的执业理念,为被告提供了全流程精准法律服务。第一时间梳理了双方自结婚登记以来的全部资产流水、购房合同、按揭贷款文件及车辆登记信息,制作了详尽的财产清单与分割损益测算表,为谈判阶段的数据博弈奠定了坚实基础。
面对原告提出的10万元损害赔偿金诉请,代理律师指导客户系统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有效削弱了对方的过错主张,促使该诉请在调解中自然消解。
在财产分割环节,律师敏锐识别出两套新房按揭贷款均以被告名义办理的核心风险,设计出“由原告按月代偿月供”的过渡方案,既解决了贷款主体不便变更的现实障碍,又确保了被告征信不受影响。同时,代理律师将被告婚前房产、旧车位及车辆等资产整体打包保留,成功争取到原告向被告支付76万元补偿款的有利结果,实现了客户权益最大化。在抚养权问题上,律师指导被告将谈判重心从“争夺归属”转向“细化探望”,最终争取到每月四次探望(含两次留宿)、寒假10天、暑假15天及春节轮流过的详实探望权安排,为被告保障了长期稳定的亲子陪伴时间。XX律师以极致的严谨与专业,真正做到了定分止争,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 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
● 子女抚养: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5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各半承担。被告享有详细的探望权。
● 财产分割:
○ 婚后购买的成华区XX房产及车位归原告所有,剩余贷款由其承担,原告向被告支付76万元综合补偿款。
○ 被告婚前购买的成华区双成二路房产归被告所有。
○ 婚后购买的另两个车位及被告名下的车辆归被告所有。
● 其他: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或债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法律解读:本案的三大制胜关键】
1. 精准切割:将“婚前财产”与“婚后贡献”物理隔离
本案中,位于成华区双成二路的1602号房屋系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及司法解释,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策略:我们果断放弃了对此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争夺,明确该房屋产权及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全部归被告所有。这一策略看似“让步”,实则在法律框架内彻底锁定了被告的核心资产,避免了因评估、竞价带来的不确定性,也为主张其他财产权益奠定了基础。
2. 资产包重构:化“被动分割”为“主动并购”
原告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两套新购商品房(含车位)和两个旧车位。这两套新房尚有高额按揭贷款未还清,且贷款手续系以被告名义办理。
本案策略:我们敏锐地捕捉到“贷款风险”与“资产未来收益”的平衡点。通过与女方的多轮谈判,我们最终将两套新房及两个配套车位打包作价,全部“转让”给女方,并由女方承担全部剩余贷款本息。
核心逻辑:
剥离负债:被告卸下了沉重的银行按揭包袱,将未来的利率风险、断供风险转移给了原告。
保留优质资产:将已经使用多年、无贷款的旧车位和全款车辆保留给被告。
兑现现金价值:在剥离负债、保留优质资产后,通过测算,由原告向被告支付76万元的巨额补偿款。这相当于被告将家庭共同投资“出售”给了原告,换回了XX白银。
3. 抚养权与探视权的博弈:用“空间”换“时间”
在抚养权问题上,原告作为母亲,在女儿年仅6岁(2026年)的情况下,具有明显的年龄优势。我方在评估诉讼风险后,选择“尊重法律事实,放弃不切实际的争夺”。
本案策略:我们并未在抚养权归属上做过多纠缠,而是将谈判重心转移至探视权的精细化设计上。最终达成的协议极为具体:
每月四次探视(含两次留宿)。
寒假10天、暑假15天共同生活。
春节轮流过。
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用法律文书的确定性,保障了被告作为父亲在未来长达十余年里的亲子陪伴时间。这远比在法庭上与母亲争夺抚养权,最终可能面临“每周探视两小时”的结果要有利得多。
【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及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风险提示】
本案的圆满解决,体现了离婚诉讼中“调解艺术”的精髓:
1. 诉讼请求的取舍:原告索赔的10万元损害赔偿金,因证据不足,在调解中被自然消解。
2. 负债的转移:通过调解,将被告名下的按揭贷款债务成功转移(由原告代偿),在实操中较为少见,为处理复杂房产分割提供了范例。
3. 补偿款的兑现:76万元补偿款有明确的支付时间(2026年8月31日前),若原告逾期未付,被告可依据调解书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利落袋为安。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提醒您:离婚不是“清算”,而是“重组”。好的离婚协议,不是看谁“赢”得多,而是看谁“风险”留得少。在处理涉及重大资产的离婚纠纷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谈判策略的精准设计,将法律风险转化为商业机会。
